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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贴:盗墓风水常识,必看!

  • 作者: 神评论-少
  • 来源: 盐焗风水网
  • 2020-04-12

近年来,“盗墓”题材的影视剧大火,《盗墓笔记》、《九层妖塔》、《老九门》、《寻龙诀》......等等等等,众男神女神集体扎推,五毛的、一块的特效满天飞,大价钱砸的大场面,紧凑的节奏,让迷妹们口水直流,直男们心潮澎湃!!!

这类影视剧使观众的冒险猎奇心理得到了极大的满足,而其中涉及的大量风水知识,也将风水学这一古老神秘的学说带到了人们的面前。

所以,是不是爱看“盗墓剧”啊?看了之后,是不是一头雾水看不懂啊??那还不快补补课!!跟着小编一起,挖一挖“盗墓剧”中的风水知识吧!!!!

…………我是不要脸的分割线…………

《寻龙诀》拍得甚是精彩,但是这其中的风水知识,你看懂了多少?男主角胡八一的风水学修为到底合不合格?来来来,小编就挑其中三个片段,给胡八一的风水学水平评评分,也来给大家补补课!!!

NO.1 点蜡烛

胡八一的行动能力:80分

《寻龙诀》中有一个片段,胡八一在探墓之前,在墓穴的东南角点了一根白蜡烛,以蜡烛是否熄灭来决定探墓行动的继续与否。

是不是觉得很奇怪?要到手的鸭子居然会放飞???就让小编来跟你解释一下吧!!!其实在风水学中,对于这个行为,有四种说法:

一、八卦方位!

八卦是《易经》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分别是乾、坤、艮、震、坎、离、兑、巽。

东南角在八卦中正好对应的是巽卦,巽卦代表风。在《黄帝宅经》中,巽卦则代表顺利。如果风把蜡烛吹灭之后,则代表行动将会不顺,盗墓者在这个时候就会取消行动。

二、奇门遁甲!

在奇门遁甲中,则有休、生、伤、杜、景、死、惊、开八门,与八卦相对应,巽卦东南角正好对应杜门,杜门所代表的人物当中,就有从事技术类的人物,盗墓当然是一种技术“工作”啦。所以,当处于东南角方位杜门的蜡烛被吹灭,技术就应该马上停止。

三、风水方位!

在风水学中,前后左右四个方位各有所称,南朱雀、北玄武、东青龙,西白虎。朱雀与青龙均属吉位,二者之间,即是东南方向,蜡烛置于东南角,若被吹灭,则吉利受阻。

四、测试氧含量!

这种说法就比较科学了,盗墓之前,在墓穴里点一根蜡烛,可以测试墓穴里的氧气含量,以此判断是否适合下墓。所以,在这一点上,胡八一的修为还是很优秀的,给八十分!

NO.2 闯缠山

胡八一的背诵能力:50分

电影中的另一个片段,男主角手拿罗盘,口中念道:“寻龙分金看缠山,一重缠是一重关。关门如有八重险,不出阴阳八卦形。”

这其中反复提到的“缠山”是什么呢?请看下面,小编找到的一张简单粗暴的图。

在风水学中,龙脉就是一条山脉的主脉,而山脉会有许多支脉,这些支脉就叫“缠山”。缠山如同龙脉的护卫,缠山越多,龙脉的护卫就越多,护卫越多龙气就越富贵。所以盗墓者会通过缠山的多寡来判断墓主的财富。

男主角那么淡定,看起来是不是很帅?事实上,男主角念的这句口诀,脱形于唐代杨筠松的《撼龙经》。

《撼龙经》第五章中,有一段是“寻龙十万看缠山,一重缠是一重关。廉贞已具贪狼内,更述此篇为详载。”这里咱就不计较这是剧情需要而做的修改,还是胡八一功课不好给背错了。所以,胡八一在背诵能力上,勉强给个50分吧。

NO.3 逃出生门

胡八一的逃生能力:0分(呵呵哒,小编就是这么严格)

电影还有一个片段,男主角利用自己掌握的风水学中奇门遁甲的知识,判断出了墓穴中的逃生出口,带着伙伴一起逃出了险境。这个桥段极为精彩刺激。

真是帅惨了是吧?图样图森破!!

男主角断出的这一卦,是乾卦。而事实上,在奇门遁甲的休、生、伤、杜、景、 死、惊、开八门中,乾卦并非代表生门,而是代表开门,意为开放、开创。

要是现实中,真有这么一个墓穴如此设置,盗墓贼的风水学修为像主角一样,估计早就死翘翘了!所以,胡八一的逃生能力,零分!虽然是零分,但是,八一啊,要知道,小编这是为你好啊!(痛心敲黑板)

风水是伪科学和迷信吗?

电影《寻龙诀》胡八一口中总是念叨着那四句“寻龙诀”:寻龙分金看缠山,一重缠是一重关,关门如有八重险,不出阴阳八卦形。同时他手里还总拿个“风水罗盘”,罗盘的指针自己一转,棺椁位置便可得知。

风水罗盘

还别说,中国古代墓葬的选址还真和风水、八卦有点关系。但其中玄妙,远比这虚构出的“寻龙诀”复杂多了。

《地理新书》是北宋唯一官修的阴阳术书,保存至今。其中对于墓葬选址,主要的理论是“五音姓利说”与“昭穆(贯鱼)葬法”。这套理论是如何应用到墓葬选址的呢?我们尽量给大家一个简明的解释:

所谓“五音姓利说”,就是将人的姓氏分成宫、商、角、徵、羽五音,分别对应阴阳的金、木、水、火、土,由此在阴阳地理上便可找到与姓氏相应的宅(冢)地之位向与时日。譬如说北宋的皇帝姓“赵”,属“角”音,对应木行;木主东方,阳气在东,最吉利的墓葬选址便如图:

“角”音吉利葬地

“昭穆(贯鱼)葬法”解决的是如何体现宗族内部各成员的长幼辈分、亲疏关系,换言之,也就是祖庙的排位、祖坟的葬地等应该怎么安排。

“昭穆”语出《周礼·冢人》——“先王葬地居中,以昭穆为左右”,它提出了一种被后世称为“昭穆制度”的宗法次序管理概念。在《地理新书》中,昭穆制度被形象地展示为了一种类似贯穿的鱼串的形式,如下图,其中术语可大略地理解为:“尊穴”是你的墓,“昭穴”是你儿子的墓,“穆穴”是你孙子的墓,他们以如下“贯鱼”的样子安排。

昭穆葬图

注意,上面这个“昭穆图葬”只是一种相对位置关系,而非南北位置关系,最终的葬地还要把“昭穆葬法”和“五音姓利说”结合起来才能推出,需参见下图:

《地理新书》把地域划分为7*7的方格图,每个音的姓氏在图中都有各自不同的最吉、次吉、不吉不凶、次凶和最凶位置,“角”音的最吉、次吉和不吉不凶分别对应图1、2、3中“穴”字的所在。按照“最吉给你,次吉给你儿子,不吉不凶给你孙子”的思路,于是在图4中,南边的“祖穴”就是你的墓,西北的“穴”就是你儿子的墓,东北的“穴”就是你孙子的墓,简化来看就是图5(丙、壬、甲是穴位,1、2、3是祖辈顺序);而这又正好和“昭穆图葬”的要求相合。同理,“商”音姓氏最后推算下来,墓葬选址就如图6。

结合“昭穆葬法”和“五音姓利说”

现实证明,“五音姓利说”与“昭穆(贯鱼)葬法”这套理论是被践行的,北宋皇家的宋陵就基本按照这些理论布局;如有相左之处,大概是陵区的实际情况无法同时满足陵区中众多墓葬的山水、穴位要求,因而只得做了适当变通。

不过问题在于,要知道北宋可是中国历史上格外重视风水堪舆的一个时代,北宋之前之后是否也使用同样甚至类似的墓葬选址理论呢?并不尽然。譬如且不论“五音姓利说”,前述《周礼》所记的“昭穆制度”是否在前朝的现实中被推行?如何推行(与《地理新书》所展现的是否一样)?现存的陵墓又该如何使用这一理论分析、认识?这些都仍是学术界争论不下的问题。

至于什么“前有照,后有靠”(背山面水)之类的“风水”说法,可能也确实在中国古代广泛流传,只是尚未上升至如前述那般高度理论化的层次吧。

宋陵中宋真宗的永定陵

盗墓是什么罪?

多谢邀请!

首先我要说的是,从古至今盗墓贼都是遭人共愤、与强烈谴责的,他们的心态就是不劳而获、明知犯法还要抱着侥幸心理,梦想着一夜暴富。

那么对这些人是怎么定罪哪?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

一:情节较轻的:可处3年以下10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二:情节较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根据文物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文物属国家级还是地方级,盗窃的文物数额、价值及损坏程度、对于流失海外,给国家造成严重的、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那是要重判的!

结束语:奉劝那些盗墓的人,人们的眼睛在看着你,天眼在盯着你!打消你的念头吧!

盗墓的规矩和暗语都有哪些?

盗墓俗称《倒斗》,在东汉末年, 曹操为了给他的兵马筹集粮草,专门设了一个职位叫《摸金校尉》为他盗尽天下陵墓,曹操就是从此发家。《大粽子》一般指的是僵尸。《鬼吹灯》指在棺材的东南角摆上一根蜡烛,蜡烛灭了就是墓主不准盗他的墓。《黑馿蹄子》是防僵尸的 。

考古和盗墓有什么区别?

一般不明真相群众对考古常见的几个误解有:

1、盗墓是私盗,考古是官盗。

2、考古掘人坟墓,扰乱祖先亡灵

这两种情绪分别是对极权主义和科学主义的逆反。

一、关于官和私的问题

盗掘可以是私人发起的,也可以是官方发起的、完全公开的。后一种情况在中国古代史上屡见不鲜,在科学的考古学传入中国后也依然存在。典型的如1927~1928年军阀党玉琨在宝鸡斗鸡台(戴家沟)盗掘西周墓地,开始在斗鸡台周围几十里的乡村强行派遣劳力,后来扩大到凤翔、岐山、眉县,总计约千余人上下,这些人,密密麻麻地分布在戴家沟东西两侧的坡地上,轮流挖掘。挖宝期间,斗鸡台热闹非凡,据当地老人讲,光大戏就唱了三个月,请西安、岐山、眉县等地的戏班子陆续演出,会场上卖吃食的、摆散货摊的好不热闹。足见盗宝之猖狂和规模之宏大。(高次若、刘明科:《党玉琨宝鸡斗鸡台盗宝始末》,《中国文物报》1990年8月连载;高次若:《民国军阀党玉琨盗宝调查》,《石狮日报》2009年1~2月连载。)类似地,还有1928年孙殿英盗掘清东陵,1938年李品仙盗掘安徽寿县李三孤堆楚王墓,这些盗掘都不因“官方”参与而改变其恶劣性质。

科学的考古发掘也可以是官方主持、批准的,也可以是由私人发起的。后一种情况在考古学史上相当常见,很多大名鼎鼎的人物,如谢里曼、皮特-里弗斯、皮特里、伊文思等等,他们的考古事业大多是出于个人爱好和一腔热情,凭借私人财力进行,但是这种私人行为不是盗掘,如果说考古学一定要有官、私之分的话,他们的功绩不会因为这种“私学”传统而有丝毫褪色。即使在现在,西方很多考古专家也是为私人公司服务或者组成独立生存的专业机构,来参与基建工程涉及的文化资源管理的,拥有独立执行发掘的资格和能力。(顾伊、陈淳:《美国“文化资源管理”的镜鉴》,《文物世界》2001年第1期。)

可见,考古与盗掘的区别并不是公私之别。世界上所有国家,不管土地所有制、政治制度、法律条文、意识形态怎样千差万别,但是在支持考古学和限制盗掘这一点上并无二致,盗掘在任何时候都没有正当性。

那么为什么在中国考古发掘貌似是被“公家”垄断呢?这当然和社会管制强度有关,不过,至少应该搞清楚,国内的考古发掘单位是属于“事业单位”(如XX文物考古研究所)而非政府机关(如XX文物局)。在经济体制改革前,它确实是政府创设的、所需的事业经费由国家预算拨款,也就是属于财政供养单位。但是它的本质是非营利的公共服务机构,如同大多数教科文卫一样,在新一轮的事业单位改革中,考古单位是被分入“公益类”的,将来的发展方向是纯粹的、类似西方的非政府组织。可以简单理解为,现有的事业单位是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过渡中的一个中国特色的怪胎。

有人会抱怨说,我怎么感觉不到有考古单位在为我服务?一方面是事业单位共性的问题,比如长期以来只对上级主管机关负责、不对下负责的历史惯性,另一方面,考古学内部可能也过于低调,轻视自我宣传以及为公众提供知识大餐。事实上,考古学从来都和公众关系密切,“初生的经典阶段的考古学曾经是人类知识价值革命的重要源泉。在19世纪的西方,考古学与进化论以及其他科学大发现一起,完成了对神创论世界体系的最致命的痛击,将人类的命运从上帝的巨手中解救出来。在20世纪的中国,考古学基本上解决了信古或疑古的问题,一个民族、一种文化的来龙去脉由此获得了物质性的坚实着落。”(曹兵武:《考古学与公众》,《中华读书报》2003年9月3日。)我想特别指出的是,除了参观博物馆直观体验到文物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之外,几乎每个人都心安理得地从社会发展中间接享受到了考古工作的成果——在中国这样地下文物埋藏丰富的国家开展经济建设,根本不可能脱离考古工作来进行,从三峡大坝的建设,到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这样纵贯千里的大工程,到无处不在的破土、盖房、修路,都是以地下文物资源不可逆转的消失为代价的,好在我们有了考古学,可以用考古手段保存下来丰富的历史信息,对历史的负罪感才能稍稍减轻!

二、关于科学的问题

从非实用性的角度来说,考古学是了解过去人类文化和历史的一门科学;从实用性的角度来说,考古工作又是一种保护文化遗产的方式。两者相辅相成——如果没有保护,遗存都被破坏,考古学就没有可研究的对象;如果从遗存中提取的关于过去的信息不够多,那也称不上合格的保护,甚至是变相的流失。

这两方面的目的都和盗掘或者其他一切挖掘活动是截然不同的。盗掘的本质,不是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是遗存中蕴含的科学价值和历史价值的毁灭。以古墓葬为例,破坏墓葬结构、遗物的位置和共存关系等重要历史信息和科学信息。“盗”这个字容易给人误解是单纯偷窃(墓)主人的东西,其实更恰当的词也许是loot而非steal(PS:盗墓贼也不单是thief,最起码是burglar),因为盗窃必然伴随着破坏。这种破坏并不以盗墓贼的主观意识为转移,比方说盗洞挖穿了墓葬的墓顶或墓门,这就是对墓葬结构的破坏,一座没有随葬品的空墓本身就是法律明确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并不是说盗墓贼碰碎某个随葬品才叫“破坏”。根据文物保护法,盗掘古墓葬罪属于行为犯,并不以是否盗得文物为构成要件,只要被告人有盗掘古墓葬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盗掘行为,就可以认定盗掘古墓葬罪既遂。有人不理解,墓葬结构能有多大价值?这很简单,遗迹本身是个完整的三维空间,整体的价值永远大于各部分之和,你要是硬把它割裂开来它当然不值钱。比方说明长城是世界遗产,世人都知道它的伟大之处,但是你敢把它拆成一堆砖块儿试试?即使你一块儿也不偷走,不还是使遗迹贬值了么?对古墓葬来说,盗掘还极易改变埋藏环境,打破了原有的平衡,使得本可以保存下来的有机物灰飞烟灭。以最易引发争议的人类遗骸为例,即使盗墓贼并不是有意偷尸体,但是他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墓主人的遗骸不能完整地留存至今,这种现象极为常见。更何况,有时候盗墓贼无所不用其极,宋代有盗墓贼,因恨墓主薄葬,“以刀斧磨碎其骨而出”,后来销赃的时候被发现而伏法(见《东轩笔录》卷七,转引自螺旋真理)。

很多人都曾把考古学家的工作比作侦探,考古学的目的就是为了了解过去事件的真相。要我说,考古学基本上就是刑侦学的过去时态,这个比喻不怎么恰当,但可以澄清考古是挖宝之类的误解,说明了考古有什么用。中日在近现代历史问题上有很多争议,对抗战遗迹的调查和研究就能在这方面发挥很大作用,包括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1936-1945)和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死难同胞丛葬地(1937),这两个都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前者还经过科学的考古工作,发现大量用于人体细菌实验的罪证物品。还有前段时间一度成为新闻焦点的济南琵琶山万人坑(1940-1945),战后有一次为审判而进行的发掘(非考古发掘),挖出较完整的尸骨746具,零乱无法认定的难以计数,证实了日本侵略军在山东的暴行,可惜后来既未建立类似南京大屠杀纪念馆的机构,也未列入地方文物保护名录。

有人会问这不是历史学家该操心的事儿吗?问题在于,日本战败投降前夕往往核心机密设施和档案进行蓄意销毁和破坏,而匆忙的东京审判和依据文献与口述进行的学术研究,都远不足以揭示日军的罪行。而实物证据在法理上的地位就由此凸显——罪犯可以杀人灭口,但是地下的人骨遗骸还能保存下来,罪犯会说死人不会说话,可是考古学可以发现遗迹的相对年代、遗骸埋藏时是否有捆绑痕迹,体质人类学研究能让人体创伤和死因无可遁形。这时考古学家真正起到了侦探的作用(体质人类学家起到了法医的作用),把这些遗迹保存下来,也许我们今天研究不明白的东西,子孙后代总会有一天搞清楚,这一份历史见证永远不会泯灭。而盗墓贼的行动就是专门干扰侦探查案:抹去痕迹,偷走证据,扰乱信息和埋藏环境,还有比这更令人愤慨的事吗!?同理,器物出自哪里,随葬品摆在哪里,以何种形式组合起来,棺椁的结构怎样,人骨的葬式如何,人骨附近的土中蕴含着哪些特殊动植物遗存,这些信息看起来如此微不足道,盗墓贼永远不会觉得拿走几件东西就是破坏——然而事实就是如此,一旦被盗,经过警方的努力文物纵然可以追回,一段鲜活的历史真相却离我们远去,永不复返。也许这个人是无名小卒,他的个人生命史与现实社会没多大联系,但是当每年数以万计的盗墓贼疯狂地盗掘祖先留下的遗产的时候,谁敢打包票这么多流失的信息没有一点用?地下埋藏了什么取决于我们的祖先,而如何认识和利用这笔遗产则取决于我们,若因为愚蠢的盗墓贼的破坏,本来根据实物可以定谳的历史铁案,居然不再板上钉钉,这损失得有多大?

(关于日本销毁战争罪证的详情,参见: 臧运祜:《现代中日关系史研究上永远的缺憾:关于日本投降前后烧毁文书的情况及其他》,《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5期。)

考古遗存的价值,有些是直观的,比如何家村遗宝中的金碗,因为“金银天然是货币”,即使对考古一窍不通者也知道这种东西必定值钱。但更多是非直观的,难以单纯凭借生活中的常识或者经验去理解,而是需要靠基础性和探索性的科学研究才有可能揭示出来。比方说考古遗存中最常见的碎陶片,放在任何一个墓葬中都是盗墓贼不屑一顾的东西,因为这个根本不可能卖出好价钱;但是考古工作者却视其为珍宝,把它们当作理解古人生活的一个钥匙。盗墓贼只会发展他们所需之货的识别“技术”,考古学家并不是处理和研究孤立的器物,而是放在一定的综合背景(context)下来考虑。不起眼陶片的价值一旦被揭露,就有可能成为无价之宝。举一个实例来说,新闻上说考古工作者在仙人洞遗址发现了世界上最早的陶器,这是怎么确定的呢,是不是让盗墓贼去挖他们也能“发现”?当然不是,因为这至少涉及到遗址的地层学、埋藏学和考古年代学三个方面的研究,传统意义上的田野考古工作者负责遗址地层先后顺序的控制、发掘的记录和遗物采集,埋藏学(或地质考古学)研究者通过遗址堆积宏观观察和土壤微形态分析确保同一地层中的遗物是原地堆积而不是被后期扰动的,测年工作者负责地层中C14样品的提取、制备、测量和校正。这三者缺一不可:如果没有对层位关系的记录,所有遗物都失去了科学意义;如果没有埋藏学研究,就不能保证(哪怕出自同一地层单位的)陶片和木炭、骨骼等测年样品的共时性;如果没有绝对年代测定,就没有统一的尺度来比较不同遗址谁早谁晚。

所以可以得出结论:

1.一个看似简单的新闻标题,是研究团队多少年的努力工作、多少科研基金的支持才能得出的(当然仙人洞遗址的意义不止这些,此处从略),这样高的人力物力门槛注定是盗墓贼无法企及的——考古学家能让陶片变成国家一级文物,能让遗址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能让考古遗存的价值为世人所知,能把挖过的遗址在很大程度上复原过来,盗墓贼却不行。还是那句老话——"考古和盗墓的区别就是研究矿产地质和偷挖乱采的区别; 就是动物学和偷猎虐杀的区别;就是医学和贩卖人体器官的区别,很简单啦,有些人装着不愿意懂,你就很难让他懂"。

2.对考古学家来说,文物保护不是说把各种物品加固处理,从墓里完好无损地取出来,清洗,修复,除有害锈,放到恒温、恒湿、避光且安全的环境里就算完了,这顶多只能算是战术层面的保护。战略层面的首要任务是保证遗物不脱离它所处的背景(context),然后我们才有可能给子孙后代保存下来一点有价值的东西,已经脱离背景的遗物如盗掘品或者传世品,其价值不能说没有,至少也是很低很低的。一些古物收藏家自诩为民间的文物保护者,可以拿这个标准对照自己的行为,到底是保护了文物还是进一步刺激和纵容了破坏文物的盗掘?

3.从前两项引申出了对考古学家更高的要求,不止要在科学前沿探索,同时也要让决策机构、让公众了解自己的成果,否则,(从长远来说)研究的资金从哪儿来?遗址能否免于盗掘和基建的威胁?这些都成为考古学可持续发展的致命障碍。

三、和考古发掘相关的伦理问题

1、考古不等于挖墓,除了墓葬还有各种各样的遗迹,比如城市、村落、广场、道路、房子、工厂、市场、寺庙、沟渠、桥梁、沉船……几乎所有现实生活中的东西废弃后都会变成考古遗存。墓葬只是全部人类遗存中并不特殊、在数量上也比较小的一类遗存。考古发掘大多是非主动性的,是为了配合建设工程或者遗存已遭破坏时才采取的一种抢救性手段,不是为多挖而挖。在大规模的机械化建设中,自古以来适合人类生存并有希望留下他们生存遗物的地方很少没有受到掘地三尺的扰动,城市中高楼的基础往往要打到十几米深的地下,下水管道和经常开肠破肚的马路,让古代的堆积早已不复存在。如果有人只是反对发掘,但在支持遗址原地保护这一点上与考古人站在同一战线,建议你们多了解一下究竟是谁想打扰古人、导致遗址不能就地保护的关键在什么地方、为何有些工程建设中发现了重要文物也保护不下来,以免亲者痛仇者快。

主动发掘所占的比例虽然极小,但为什么会有主动发掘呢?简单来说,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护的前提是要知道被保护者的位置、范围和价值,根据价值大小决定其保护级别,在必要的时候只有通过发掘才能揭示出来(比如上面所举仙人洞的例子)。关于主动发掘和主动性发掘的关系,打个比方,保存状况良好的遗址好比一个健康的人、考古工作者好比医生,医生有很多看病的手段,但是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开刀动手术(抢救性发掘),主动发掘就好比基础医学研究,目的还是为了增进人体的了解,促进医学的进步。公众比较关心的历史时期的墓葬,一般仅根据地表遗存调查加上地下勘探即可确定其价值,因此肯定不会主动发掘(详后)。

2、考古遗存发现后不一定要发掘。有人看到铺天盖地的考古新闻便以为考古学家以多挖为乐事,这只是一种传媒无意识的误导,因为更多的遗存是不会被发掘的,因而也就根本不会被报道出来进入公众视野——即使它们很有价值。不信的话,可以查查历次文物普查成果(如中国文物地图集)以及国家级、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看看其中未发掘的古遗址、古墓葬的比例占多大。未发掘而仅经过勘探、调查的遗址,也能为研究提供很多信息,最典型的就是区域系统调查,它的科技含量绝不比发掘小。发掘也只是考古整个工作流程的一小部分,媒体如果报道发掘工作比室内整理研究更多,无非也是因为前者更能吸引眼球罢了。

3、已发掘的遗址,通常出于各种客观条件限制,只会发掘整个遗址的很小一部分,也就是一个选择性抽样的过程。再有钱或有闲的考古学家,也不大可能奢望全面揭露一个遗址。这一点在新闻中通常就能看出来,比较一下“遗址面积”和实际“发掘面积”两个数据就知道了。

4、遗址如无必要不会发掘,不发掘通常就是最好的保护。考古遗址一般情况下优先选择原地保存,迫不得已才进行发掘或迁移。这是因为发掘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即使是非常科学的发掘,也会损失一部分遗址信息。“全息考古”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你永远不能预知将来的科学发展需要田野工作中提供哪些新材料。从代际公平的角度考虑,考古遗存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不仅是祖先留给我们这一代人的遗产,也是子孙的遗产,既然可以预见将来的发掘水平、无损探测技术和文物保护技术会高于现在,能比现在提取和保留更多有价值的信息,文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为后世子孙留下可供发掘和研究的资料。

5、“不主动发掘帝王陵寝”是一项文物考古工作的基本方针。比较明确的文件见于国务院1987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和1997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除了上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外,还有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是考古力量有限,而配合基建的任务繁重;其次是科技水平不够,出土文物第一时间的现场保护问题仍是世界性难题,至今无法妥善解决;还有就是来源于1956年发掘明定陵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同理,国家对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也加以控制,除配合学生实习、结合重大科研课题等开展的考古项目外,严格控制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的审批。

6、关于古代人体遗骸在博物馆中公开展出是否妥当的问题,这个应该是由博物馆决定,但是考古工作者为此背负了极多的骂名。我对于博物馆工作不了解,传统的陈展方式好像主要是博物馆展什么关注就看什么,现在应该进一步增强互动,了解观众的心理需求(而不仅仅是在意参观人数等具体量化指标)。博物馆讲解员应该有一些必要的培训,比如怎么向参观者解释考古遗存的由来,而不仅仅是只介绍遗存的价值,给人造成考古就是挖宝再把东西搬到博物馆的假象,因为博物馆也负担有教育的职能。对于一些特殊的遗存,《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博物馆必须确保陈列与展览中呈现的信息是有充分根据的、准确的,且恰当考虑这些信息涉及的人群或信仰。”(4.2)“人类遗骸和宗教圣物的展陈,必须符合专业标准,同时要考虑其原属社区、族群或宗教团体的利益与信仰。其展陈必须郑重得体,并尊重公认的情感和尊严。”(4.3)希望将来制定考古工作的职业道德准则时也能有相对应的条款,比如人类遗骸和宗教圣物的发掘过程中和发掘后保管、研究的问题。我也希望,那些反对者不只是在网上骂骂了事,而是正儿八经地把这个当回事儿,意识到自己有权利向博物馆这种公益性机构伸张意见,去跟相关博物馆交涉。就我个人来说,我觉得不仅是展出墓葬出土的古人类遗骸造成了恶劣影响,一些考古节目或纪录片中涉及墓葬发掘、模拟发掘或研究人骨的部分同样是很不严肃、不科学的,对误导公众应当负很大的责任。

迷信和风水是一个性质的吗?

不是。

不论是建住宅,买房子,还是置家具,老一辈的人们都很注重风水这个东西,但是现在的年轻人不同。现在的年轻人接受了更多、更科学的教育,很多人都信仰无神论,对风水玄学这些都是不相信的。可是风水字中国传承了千百年的文化,到现如今真的不那么重要了吗?

1、起源

风水学,是我国土生土长的一种文化,是中国传统五术之一的相地之术,古代称之为“堪舆术”。“风水”一词最早简晋代郭璞的著作《葬书》。风水玄学至今已有1500多年,对后世影响极大。

2、发展

在古代,风水主要用在选址。至汉代时,已经和阴阳、五行、太极等相互配合,构成了中国对宇宙总体框架认识的理论提示,明清时期是鼎盛时期。发展至今,我们经常听到的看相、算命等都是风水学的分之体系。

3、风水与科学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风水学经过科学的研究,风水学上的部分理论已经被科学所证明。也就是近年来出现的“科学风水学”。中国独立学者、科学风水学名家董斌说当代堪舆风水学应在原基础上加上环境哲学、环境经济学、建筑环境景观方法、生态修复技术、环境生态科学等因素。

4、重要性

经过多年的发展,风水学已经包含了很多方面,就房屋风水而言已经包含了:心理学、环境学、建筑学、美学等多方面。用科学来说,风水学已经不再是一种迷信,而是一种范围很广的一门学科!

考古与盗墓的区别是什么?

谢邀!

本人从事古玩行业十多年,不管是考古队还是摸金校尉都有过接触,咱们先来说说考古队,

正规军有正规军的好处,他们的责任就是某某工地发现墓葬,某地区墓葬或者遗址被摸金校尉光顾,就该考古队上场了,保护性抢救遗留文物,根据出土文物或者有文字类记载分析出该墓葬的年代,人物背景等等,大概就是这个流程

下来咱们再聊一聊神秘的摸金校尉

时至今日,社会发达,国家兴旺,人们从物质追求提升至精神满足,有钱有势的都喜欢弄点古董,或者收藏,或者有个在朋友面前吹嘘的资本,盗墓行业井喷式发展,只要你能出力,敢下墓,有人介绍你就能加入,三个一帮五个一群就开始了盗墓大业,幻想一夜暴富,但大多数人要么吃牢饭 ,严重的付出生命,极少一部分漏网之鱼确实发家致富了,挣钱的都金盆洗手做正经生意,还在做梦的继续铤而走险,徘徊在法律边缘

我身边的朋友年纪轻轻,组织盗墓,都被判刑,少则3.5年,多则十几年,看多了,觉得没意思了,赚钱的方法很多,没必要把自己搭进去,屋监狱看他们,哪个不是后悔,暗自流泪,今年文物继续整治严打 ,古玩行业不能干啦

盗墓和考古的不同点和相同点是什么?

谢邀。近年来,随着盗墓题材的小说、影视剧的流行,社会大众对考古学的认知存在极大的误解,甚至某些人将科学的考古发掘看做是披着官方政府外衣的盗墓,把考古工作者比作盗墓贼,尽管考古界的一些学者一直在做了相关的科普工作,但效果不佳,鉴于此,笔者仍然有必要回答这个问题。

盗墓和考古有着本质的区别,简单说来,盗墓是满足私欲的寻宝活动,其对象主要是墓葬里“值钱”的宝藏;而考古是为人类服务的科学研究,其对象是人类历史上整个考古学遗存。具体说来,两者存在以下几个本质不同:

第一:对象不同。盗墓的对象,是墓葬里“值钱”的宝贝,但我们要明白,每个时代值钱的东西不都一样,比如汉代的墓葬里,陶器一类的东西在当时并不值钱,同时期的盗墓贼进入墓葬也不会拿,但是到了宋代,这些陶器都变成“古董”,有了文物价值,而且在市场上相当值钱,因此就成了盗墓贼盗掘的对象。而考古研究着眼于整个人类历史上的所有遗存,不管一件文物有没有“值钱”的物质价值,它依然在考古的发掘和研究范围内。考古研究囊括整个人类历史上的遗迹遗物,墓葬只是考古发掘的一个小的方面而已。

第二:目的不同。盗墓是为了满足个人物质欲望,通俗点说,就是为了钱。盗墓贼盗掘墓葬,只是为了寻找具有物质价值的宝藏,而考古学发掘,不存在任何个人私欲,而是为了研究古代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并从中找出历史发展规律,为我们今天的社会建设出谋划策,因此,二者的目的完全不同。

第三:方法不同。盗墓的方法,简单粗暴,而且无所不用其极,为了能快速挖到宝贝,破坏墓葬在所难免。而考古发掘要遵循科学的发掘方法,特别是对一个墓葬来说,研究墓葬的结构及形制,从而分析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的生存状态,某些时候甚至比研究墓葬里出土的遗物更有科学研究价值, 因而考古发掘要严格遵循地层学和类型的相关要求,绝对不存在像盗墓贼一样,直接把遗物从墓葬里挖出来这样破坏墓葬的行为。

第四:性质不同。盗墓是违法的,考古是合法的。盗墓无论在任何时代都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因为它为了一己私利,违背人伦;而考古作为一种科学的研究工作,是受到国家和社会认可的,某类人说考古工作者是披着科学外衣的盗墓贼,与其说这是一种偏见,不如说这是一种无知,因为考古工作者没有任何私心。

尽管目前部分社会大众对考古发掘的科学性已经有了很大的认可,但仍然有不少人对考古发掘仍然存在较大误解。当考古工作者在野外风餐露宿,为了寻求真理而备受磨难时,是不应该受到误解和指责的,也正因为此,科普的工作一直都在路上。

风水和地理有区别吗?

有区别,对应季节叫理气也是时运,还有是峦头就是地形,整体看,才是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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