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用户注册

分享至

中国殡葬法治的意外后果

  • 作者: 内涵的老男人
  • 来源: 盐焗风水网
  • 2020-04-12

死亡是人类的永恒。而丧葬就是如何面对和处理死后的文化建构,并非个人事务,其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制度性。结合近期社会新闻,不妨探讨中国殡葬的法治发展。

基于行为主体和制度依据的不同,产生了对殡葬行为的非正式社会控制和正式社会控制。其中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在古代中国一个显著的表现就是墓地的风水纠纷,而当事人对于对方的这种越轨行为往往采取一种私力救济的方式,倘若是不同宗族之间的纠纷,甚至会演变成一种激烈的冲突与械斗。而国家制定的法律作为一种正式社会控制,不仅拥有其他社会控制所不具有的国家强制力,其监控的视角也更为广泛,殡葬中的个人行为越来越多地纳入其控制中。可以说,殡葬法制发展至今,反映的正是国家对社会高度监控这一现代性特征。现代性的这一维度本身就蕴藏着导致冲突的因素和可能。因为,越轨乃由规则所定义,不同的规则之间对同一行为的定义可能不同。这就导致,在习俗中的合规行为,遭遇国家法制时可能被定义为越轨或违法,同样,国家法制和执法行为也可能被民众基于对习俗、传统的认知而定义为越轨或不合情理。

对我们而言,今天的问题不仅来自于丧葬受到习俗和国家的双重控制,更重要的是随着殡葬改革的进行、国家对丧葬管理的细化和深入,在社会与国家之间,在习俗与国家法制之间缺乏较高程度的文化契合度的地区,导致了殡葬法制推进中不断遭遇阻碍和冲突,并引发了制度的意外后果。

二、殡葬法制改革的意外后果

丧葬行为受到习俗和法治的双重控制,导致了人们生活在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冲突较大的双重制度结构中。从二者对行动者的影响出发,才能更好地理解殡葬改革立法目的与现实效果之间的差距尤其是弄清楚殡葬法制改革为何会产生意外后果。

(一)实践结果与立法目的的差距

殡葬改革和法治经由各种行动者实践后,并没有如立法预期那样达到较好的节地目标,相反,却出现了公墓危机、公墓规划和建设混乱等等问题。

国家的逻辑在于通过火葬提倡一种不占地或者是少占地的骨灰处理方式,民众在国家推行火葬、管控土葬的情况下却发生了对公墓的巨大需求是国家始料不及的。而单纯地扩大公墓的建造也并不是长远之道,因为大部分的公墓主要是以水泥或石料制成的墓穴和墓碑,其布局就如同给土地包上了一层白色的坚硬外壳,其分化瓦解期也十分漫长,对环境的后续影响不容忽视。在公墓规划下的土地因此很难有再利用的可能,而传统的土葬看似占地更多,却存在着自然淘汰的过程,尸体随着时间的推移消融于大地之中,坟墓随着世代的更替遗忘了姓名。中国自古以来便有“孝不过三”的说法,人们对于无共同生活经历的先祖并不会产生共同的场景记忆,那些年代久远的墓穴慢慢的将无人拜祭而失去存在的痕迹,先祖留下最后痕迹的也许仅仅是祠堂里的灵牌或者族谱中的记载。这种更替的法则千百年来莫不如是,而为了火葬管理而规划出来的公墓则不同于零散存在的土葬墓穴,其具有高度的集中性,淘汰的过程也不再是自然的过程,而是具体规划出来的“使用年限”。目前中国大部分省市将公墓的使用年限定位50-70年,而护墓费为20年一个周期,即便如此,不少民众还是担忧自己死后万一不及时续费或者年限到了之后将面临着被清理出公墓的状况,加上现在全国各大城市普遍存在公墓紧缺的形势,民众的心态将更加复杂。而以火葬方式为主导的殡葬改革如果继续扩大公墓建设则与当初的节约土地的目标背道而驰,反而走入一种死循环的状态,因此,寻找火葬之后的出路也势必将目光放到新型的遗体安葬方式上。

最近十多年来,国家所大力提倡的“生态葬”形式无疑是意在消除公墓危机所带来的弊端。然而生态葬的问题不是其理论上的有效性,而在于它能在多大程度上被人们所认同并效仿。

(二)制度制造越轨

在具体的实践中,除了大家熟知的偷卖偷葬之外,围绕着“火化率”产生出灰色地带,在殡葬管控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越轨行为。

火化率是一种指标控制手段。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报纸上说全国的火化率是多少,而某某省份的火化率又是多少,在全国排名第几位。殡葬改革中的火葬执行也就变成一串更为简单直观的数字,火化率的实质是对死亡管理与监控的技术化。通过对殡仪馆火化场实现监管,每一具尸体火化之后都会反馈为一个简单的数字“1”,然后一个个“1”与当年死亡人数总数相除,便得出可以在国家眼里“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火化率。通过火化率就可以看出一个地方的火葬执行程度,上级政府对于殡葬改革的行政方针中主要也是以提高火化率为考察目标,对下级政府的管理工作会定期验收考评。在个别地方居然出现了所谓的“火化指标”甚至导致盗尸倒尸的恶性事件。预先规划每年的火化任务,要求基层干部按量完成,其背后是管理思维的僵化与政绩工程的盲目。

国家逻辑的目标是为了贯彻火葬的确实执行,然而这种依据数字的简单管理存在以偏概全、把火葬等同于火化率的风险和监控盲点。缺失对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动态关注,除了会产生类似“火化指标”的僵化管理,更为值得警惕的是将会导致执法的灰色地带。数字背后究竟有没有对尸体实现火化?火化之后的骨灰是否有按法律规定放置?我们无法从火化率中看出来,这就极有可能产生法律所影响到,但又看不清的灰色地带,在这种灰色地带中往往会催生越轨行为的出现,比如下文即将要分析的“二次土葬”与“缴费土葬”现象。

“二次土葬”是指火化后骨灰装棺再土葬的行为,在全国尤其是农村地区都有不同程度的出现。韩国学者李德珠在《中国农村殡葬改革实践》一文中指出村民选择“二次土葬”的心态:“火化之后,人们不用担心什么保留遗体引起的卫生问题了,也不用怕调查,也许还有了一种心态,就是你要的我都做了,花我的钱,你不能管,能继续公开办丧事了。‘对,烧就行,不烧不行……你烧了以后怎么折腾,你举办仪式吧,丧葬仪式,吹吹打打,他就不管了。你买棺材买什么烧了,买多大的烧了,也就不管了’。”我们看到,村民的行为近乎有一种赌气的心态,因为在中国的乡村社会,哪家哪户死了人是不可能不会走漏风声到基层政府和乡村干部耳中的,再加上传统殡葬仪式的举行讲究公开性,因此在村民眼中看来,“不烧不行”,政府会像苍蝇见到肉一样盯住你。至于火化之后,村民帮基层政府达成火化率,那么基层政府也应当不继续为难村民。

而为了完成上级政府对于火化率的考察工作,基层政府把工作的重心放在了狠抓火化率上面。为了完成工作目标,在基层政府心中也有个“主次之分”,主要的是上级政府“看得到”的火化率,次要的是上级政府“看不到”的骨灰埋葬情况。于是,为了在村民之间彼此留个情面,不引起更大的社会矛盾,执法者对于“二次土葬”往往也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这种变相的土葬行为的产生实际上是执法者与村民之间的互相博弈,而村民在无奈的权衡下最终选择了这么一种越轨行为,这也意味着火化率作为一种监控手段的目标以及法律上节约土地的目标再一次落空。

如果说“二次土葬”是基层政府与村民之间在桌子底下的“窃窃私语”,那么“缴费土葬”则是基层政府与村民在台面上的公然买卖。“缴费土葬”是指死者家属通过买通执法人员,对遗体直接采取土葬的一种行为,部分地区甚至还可以直接买到合法的火化单。在广东茂名市的坡心镇,“缴费土葬”的出现是一个村民与政府讨价还价的过程,一开始村民由于不想火化而抱着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采取偷埋土葬的行为,政府发现后便威胁要强制挖坟,并要求缴纳罚款,而在政府收钱后村民则可以将坟墓保住。久而久之,村民与政府间便达成一种事前缴费的习惯,只要事前缴费了执法人员就会在坟墓上做标记,凡是作了标记的坟墓在执法活动中都会相安无事。而且,为了能顺利收到钱,政府的土葬缴费定价近几年也是一降再降。

“缴费土葬”中由于比“二次土葬”少了火化环节,为了逃过国家的火化率监控,在有的地方甚至诞生了一种闻所未闻,突破伦理的地下新产业——“尸体盗卖”。犯罪者通过冒充殡仪馆工作人员向其他市的殡仪馆买取尸体,或者是以盗墓的方式挖取新旧尸骨,然后向那些有需要的丧户倒卖尸体,在火化之前完成掉包。这种行为在社会上虽然是个别现象,但是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尤其是给被盗尸体的家属带来不可平复的心理创伤。我们可以看到,围绕着土葬的越轨行为的出现越来越竭尽所能,并演变到骇人听闻的地步,掺杂于其中的基层政府、殡仪馆、丧户都不能置身事外,这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整个社会的扭曲现象。

与二次土葬、缴费土葬现象伴生出来的是非法墓地的出现,这些越轨或违法行为的发生导致了殡葬改革的节地目标受挫,同时消减了殡葬法制的合法性。

(三)越轨行为的产生过程及其后果

法律会内化成为人们的知识,一旦具备这种知识,无论民众选择服从还是规避或反对,都表明法律成为了影响行动者行为选择的结构因素,反过来,行动者不同的行为后果则会进一步影响人们对法律的评价。因此,在以动态的眼光考察上述不同土葬情景中越轨行为的发生时,关注的点在于死者家属作为行动者从何种角度对内心的法律知识进行了理解,同样以土葬为目的的两种不同越轨行为的变量是哪些,越轨行为在多大的程度上会影响法律秩序的构建?

“二次土葬”现象的出现在法律上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状况,笔者思考的是为何同样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二次土葬”中人们会对“火葬”这个强制规定选择遵守,然而对于“按规定埋葬”的规定却选择违反?村民的越轨行为之所以出现在后面一种情况,表明了村民对于两个不同的越轨行为进行了权衡,综合了对国家法律与基层政府的理解,选择了一种既不会给基层政府带来太大的执政压力,也满足自身一定的习俗的越轨行为。同时,这种冲突较少的越轨行为的产生很容易为身边的其他人所效仿,无意间形成了一种大家心照不宣的新秩序,使得越来越背离原有法律所设定的目标。然而,这种局面导致了民众对于殡葬改革的合法性的怀疑。例如在实践中个就有村民认为“火葬政策变成了‘火化而后土葬’ 的政策——火化了之后还是土葬。 所以他们觉得火葬不是(像国家政策宣传的那样)为了节约土地,而是件‘ 没啥意思’ 的事情。”

“缴费土葬”对法制的危害性显然更大,虽然对于村民来说“以钱代烧”同样存在一种妥协行为,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基层政府的态度却大为不同,在“缴费土葬”中基层政府表现出来的是对经济收入赤裸裸的追求,并且无视国家的火葬政策,使法律几乎形同虚设。在村民眼中,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变成了基层政府得以捞钱的工具,也就是只要有钱,只要能政府人员勾结到一起就可以避开国家法律施加的影响。这种越轨行为不仅会使法律偏离原来的目标,更会在人们心中形成一个金钱、权力大于法律的法治观念。

最后还有一个情况需要探讨的是,由于偷埋土葬的行为大多出现在农村地区,基层政法者的形象也对越轨行为的出现起了重要的影响作用。基层执法者或被委托实施监管的人员大多也是跟村民生活在同一个“熟人社会”的圈子里的,可以说,基层执法者是国家与村民之间的“中介”。基层执法者作为具有能动性的行动者,他们内心也会受限于法律政策要求以及村民的情感因素这两种知识的冲突,他们的行为态度也将直接为村民越轨行为的产生创造了结构条件。“二次土葬”中基层执法人员采取了一种两边不得罪的折中行为,“缴费土葬”中基层执法人员采取的则是一种利用手中权力的“寻租”行为。吴毅把基层执法人员的这种特殊角色地位与行为定义为“双重边缘化”,他指出:“结果,本应该在国家与村庄的互动中起到上下有机连接作用的村干部却没有能有效地实现这种连接;本应为政府和农民双方所依赖的村干部,却反而成为为双方既不能有效依赖,又不能有效约束的自在性力量,由此所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就不仅仅是村政的懈怠,而同时可能也是上层政治结构与底层社会结构的疏离,而由于这一疏离曾经给中国历史治乱兴衰所带来的教训是应该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

法律本应是对秩序的构建,对社会结构的整合,然而在殡葬法制改革中,越轨行为的大量出现表明现行法律不仅没有构建一种有效秩序,反而扭曲了原本存在民间殡葬秩序。在一些民众眼中法律成了一种打乱生活秩序的外来物,殡葬管理成了基层政府或执行者“寻租”的权力,不同主体在殡葬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整个社会结构并没有得到有效整合,反而加大了鸿沟,法律也将越来越难以走进民众的心中。

三、讨论:法制改革的起点与限度

法制是促进社会变迁的工具,但其成效受制于社会,成败系于多种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制度设计能否影响人们的认知并形成对法律的认同,而不仅仅是对行为的监控,监控常有疏漏,这一点常被忽略。

在社会变迁中,法律正是通过国家的协调和动员能力以期望构造出一种新的秩序,而这种新的法律与旧的习俗观念一经遭遇,就会触发人们不同的、新的行动。然而,如果说国家作为一名设计者,法律是其重要蓝图,个人的行为会产生意外后果,法律的规划一样会产生意外后果。

意外后果是所有制度设计的大敌。如何克服法制引起的意外后果,是法制改革社会必须面对的难题。而困难在于我们都只具备哈耶克所说的有限知识。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有限知识的问题?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意外后果是实践的结果。一切制度的意外后果均是来自于行动者在制度约束(结构)之下的行动实践,其包含了不同行动者对制度的认知和反应以及不同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意外后果的发生,无疑与制度设置不完善和执行过程有直接关系。要克服或减少制度的意外后果,需要的是关于制度实践和人如何行动的知识,至少有两方面就变得重要:一是有必要采取经验性的研究进路,密切关注法律实施的过程和后果,使法制在“试错”中具备改善、逐步健全的经验基础。二是克服法学及立法领域的智识“孤岛”,引入社会科学对立法试图产生影响的行动者的行为及行动逻辑的理解,增进完善立法的知识基础。更直接地讲,立法必须对法律的实施者、实施对象及其生活、世界观等有实质性的理解和认识,立法需要关于社会的知识。因此,法制改革的起点在于对对象的实质性认知,其限度在于对法治后果的把握。具体到殡葬法制改革的领域,需要对法律执行者、管理者的行动逻辑以及民众的丧葬行为、逻辑、后果的实质性理解。在未来的殡葬法制推进和完善中,以下问题应该充分注意到:

第一,虽然经济因素对于理解火葬政策的推行及阻碍很重要,但是丧葬行为本身的逻辑核心并不在于经济理性,而是其文化性。要使人们认同殡葬法制的目标,不仅需要使民众享受到经济上的成本最小化,更需要在殡葬管理的具体措施中具有一定的文化契合度。

殡葬管理出于卫生或资源节约的考虑,但是其实现的程度和效果依赖于改革措施能否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已有的习俗。罗伯特·赫尔兹认为:人的死亡与动物的死亡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会引起相应的社会信仰、情绪变化和仪式活动。而殡葬作为一种仪式则达到了使生者从禁忌与痛苦中回归社会,而死者从社会中分离出去成为祖先的社会目的,在这里实现了死者社会身份上的转变。因此,为死者举行葬礼不仅使将死者“隔离”出社会,同时是为他找到新的归宿方式,这不仅是社会的需要,也是亲属情感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世界各地发展丰富而又差异的丧葬观念与文化,而整个丧葬文化的合理性本身却是相同的,它重构了生者与死者的联系,并重新整合了社会关系。公墓危机等问题的出现意味着尽管法律的制定可以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但是却无法决定人们的最终行为。对于传统习俗,人们也许不知道行为背后的直接意义,但是传统本身就是“内在地充满了意义,而不仅仅是为习惯而习惯的空壳”。法律的困境在于它用“理性”的知识去除传统的“无知”,但其往往由于缺乏对文化性的关照而不能弥补人们内心的价值空缺,告诉人们什么才是生活的意义,告诉人们做什么才是有意义的。在法律与传统观念冲突的情况下,它又应当如何来促成其目标的实现?透过生态葬的例子对于法律上的启示是,在社会生活中仅仅依靠法律的单方面倡导与强制并不能使人们形成行动观念,法律与传统观念带来的冲突“往往可以通过看似法律之外的方式得到解决”,行动条件与环境的创建、对习俗文化的转化和有效利用、尊重地理文化因素等等这些方式都将有可能决定一部法律能否成功实现其目标。反之,如果通过法律构建的制度忽视甚至阻挠了人们由于传统观念形成的心理动因,这个时候往往不止会在效果实施层面上出现制度的意外后果,而且会伴随着人们对制度直接对抗的越轨行为的出现。

因此,在殡葬改革中,需要发展出细致、具体并因地制宜和因文化制宜的殡葬管理措施,转化或替代传统的丧葬仪式、习俗,在一定程度上承载传统的价值观,使人们能够维系与死者之间的联系,例如追思的便利、场所设置的合理。而这些途径的选择和创造,无疑依赖于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社会科学的介入。

第二,对于殡葬法制及具体的管理领域出现的意外后果,特别是因殡葬管理不当引发的违法行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些现象降低了殡葬改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引发民众的质疑。

这些越轨行为,最严重的是部分殡葬管理部门从殡葬管理和殡葬事业中谋取暴利,这不仅导致火葬的成本相比土葬更高、墓穴超标等问题,使部分管理部门和执法者卷入到与民众违法土葬的“合谋”中,更导致了民众对殡葬管理和殡葬法制合法性的怀疑。殡葬改革必须回到公益事业这一立场上,控制寻租的空间,降低民众的火葬成本。

从法律执行暴露出的问题看,针对二次土葬这一突出现象,一方面要重新设计对火化之后骨灰安置的制度要求,对于划定为火葬区的地方不能为二次土葬这样的潜规则留下空间;二是需要更加合理地划分火葬区和土葬区,对推行火葬条件还不适合的地区不宜冒进;三是完善对殡葬管理的考核方式,避免因片面追求火化率导致的大量对二次土葬的放任。而对缴费土葬,则需更加严格的执法,予以坚决制止和减少。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前文讲到的对公墓的设置及坟墓的建筑规制方面,由于缺乏更加细致的规则和生态的考量,公墓设置在相当程度上没有达到节地和生态的目标,这就导致殡葬宣传与实际后果之间的差异,民众因此不能完全接受公墓设置的合理性。一些具体的制度和手段有必要发展,例如较为明晰的公墓墓地规格与标准,开发新型的、能够经历一定年代后回归自然的环保材料的运用等。

第三,由于丧葬与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紧密相连,是容易引发冲突的领域,改革的进程、措施和力度应当有所节制,这也是法制改革的限度。

费孝通先生认为日常生活中的传统习俗具有一种敬畏的魔力,“不必知之,只要照办,生活就能得到保障的办法,自然就会随之发生一套价值。”因此,殡葬习俗对于人们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思想方面,更直接透过仪式以行为的方式表现出来。在殡葬仪式中,行动者并非都能清楚解答每个步骤的含义,习俗在这里内化成一种无意识的知识,行动者正是根据这种知识使场景得到忠实的再现。殡葬仪式作为一种特殊的人生仪式具有宗教感染力,而“宗教之所以能够产生出规范,关键在于它作为一种世界观界定了什么是失范和越轨,并且发展出对失范和越轨的挽回方式。”也因此,这一领域的改革不仅需要更多地从社会性和文化性的角度寻求出路和措施,还需要具有必要的耐心。

原文篇幅较多,为便于阅读,略有删减。原文原载于《云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来源:法律和社会科学

作者:王启梁 刘建东

图片:来源网络

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

小说中说的依山傍水的墓地存在吗?风水一说存在吗?

墓地风水的好坏,对于一家人的祸福凶吉也是有影响的,所以多了解一些关于风水墓地的知识,也是对我们有帮助的。

首先选择墓地的方向,不要是正南正北的方向,在选择墓地的时候,最先要看的条件就是墓地的方向,常话说的好,坐北朝南是皇帝的位置,坐西向东也是富贵之家的选择,还有就是要看地形,一般背靠着高山,在两面都有山丘的话,这是高椅的象征,在正面有流水的话,也是运财的现象,还有就是在选择墓地的时候,乱坟岗是不能够选择的,还有就是无林山也是不能选择的,水洼地和水稻田都是不能够使用的。

在选择墓地的时候,墓地周围最好要有黄土和花草,并且在墓地的周围,不能够全部都铺设石板和水泥还有石头等等的,这样会导致散财的后果,在墓地的风水学说中我张鑫龙认为风水上来说,见到土是最好的,没见土的墓地,不长一点花草的话,说明这是一个凶地。

茂名市什么时候可以超越广州市?

无论广州多么庞大,茂名确实是可以超越广州市的,不过要在特定的时间才行。什么时候?我来告诉你,在发梦和吹牛的时候。

经过墓地时有哪些禁忌?

墓地为阴灵安居之所,切忌嬉笑怒骂,污言秽语,乱跑乱斗,随处小解。

路遇坟冢,切忌用脚去蹬踏碰踹墓碑,不乱动其他墓碑祭祀物品,无疑碰到,应诚心诵念“对不起,打扰了”,墓地范围要内维恭维谨,控制自己的情绪和态度,以免打扰得罪其他阴灵。

不要去太偏僻,人烟罕至的地方祭祀,最好依照常走的路线进行形成规划,切勿在偏僻地方长时间逗留,确保自身安全。

阳气比较旺的时候,经过墓地好一些,天未亮或傍晚时分,应尽量避开墓地,也避免扫墓,上午十点至下午三点之间通常为扫墓最佳时段。

怀孕的妇女要尽量避开墓地,不仅如此。严格说来,女性来例假,最好也离墓地远一些,特别是不能在下午三点后参加清明扫墓活动。

茂名市区为什么不在电白?

茂名市是一座新兴的城市。是因为在这里发现了很大储量的油页岩,列入了国家“一五”发展计划,于1959年建市的。(茂名市中心城区里的文化广场一景。我拍于2018年2月13日)

为开发油页岩,国家从全国各地抽调人员,成立了最早的机构,叫“茂名油页岩勘探工区”。工区最早在当时的“茂名县金塘乡黄泥塘村”。当时的“茂名县”实际是现在的高州市更大一点的县域。

按1955年国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时到现场的苏联专家的意见,规划工区为金塘、羊角、低山、石鼓、新圩和沙田6个矿区。

后来,在露天矿一带开挖了油页岩并进行提炼后,茂名市就是在这个茂名工矿区基础上新成立的。成立茂名市后,原茂名县改称高州县。

茂名在1984年实行市管县后管辖高州、化州、信宜、电白四县和茂南区。2014年,电白县成为茂名直辖的电白区。

茂名提出建设滨海城市才向电白区规划发展的。现在,茂名作出了发展1688平方公里的滨海新区规划,茂名市很多大项目规划在电白建设,茂名市整个重心必然向电白倾斜。(茂名市交通及向电白重心倾斜发展规划)

电白一个大产业园外景:

(我拍于2018年2月11日)

广东茂名市信宜县男婚女嫁有什么风俗?

感谢邀请,作为资深情感问题小编,对各地嫁娶习俗有一定了解,下面是我所知道的有关信宜嫁娶的一些风俗:

1、交换喜帖:男方将定好的娶亲日写于红纸上交给女方,女方同意则给予相同回帖。递送回帖后,女方深居简出,在家学习礼仪和缝制嫁妆。

2、哭嫁:出嫁前十天左右,女方和要好姐妹共处一室,感谢父母养育之恩,感谢兄嫂照顾之情。

3、修整仪容:出嫁前,女方由家中长辈女性为其修整妆容。

4、板凳拦门:出嫁当天,用长凳拦住大门,凳子上放两杯酒,新郎需饮酒后拿出红包,才能娶走新娘,意为新娘不愿背井离乡。

5、祭祖换装:在祖先排位前点上香火,祭祀祖先,由一位生活美满的妇人为女方梳洗打扮,寓意女方未来生活美好。

湛江什么时候可以超越茂名市?

我一个茂名人,去北方几年别人问我是哪里的,我说我是茂名的,他们不认识这个地方,我说我是湛江的,他们说哦挺好的一个地方。所以以后出去外面我都是说我是湛江的。虽然我只是坐公交车路过几次湛江市区,但是我觉得最起码市区里面湛江比茂名要好吧!湛江、茂名本来就是粤西兄弟,大家共同发展、互补有无、一同经营粤西国际机场!湛江也有很多地方也做年例,茂名也有飘色,也有美丽的海岸…同根同源、同宗同祖。魅力中国城,我也默默支持湛江,大家只有合作基本没有什么值得竞争的方面!话说回来,就是要竞争,也不应该盯着对方,我们应该要以珠三角为目标!我想不明白,我们茂名湛江本是一家,为什么比来比去呢,拼得鱼死网破,没意思,大家一起合作发展,不是更好吗!茂名只有GDP比湛江多一点点,其他方面都无法同湛江比,湛江的经济只是县域经济差点,GDP最少的徐闻县是中国最具投资潜力的县之一,可以大胆预测,未来一两年,湛江将全面超越茂名,而且不可逆转。茂名根本比不上湛江,湛江是以前广东7大地级市之一,茂名,阳江包括广西沿海部份都属湛江专区,在广东算是老二,经济,高校在广东也排第二,茂名只不过单靠石油公司,从湛江分出去后,靠石油产业比湛江略好,从各方面来看都比不上湛江的,现在有几大产业落户湛江,看来很快就超越茂各了,与茂名比没什么意思,要赶上珠三角的步伐,才是真正的思路。

广东省茂名市出过哪些名人和明星?

1、潘茂名

290年—371年,两晋时期人士,也是茂名市地名的由来。职业:药师、道士;主要成就:救治百姓,扑灭瘟疫。

2、高力士

对,就是那个在马嵬坡勒死杨贵妃的高力士。

684年—762年,祖籍广东省高州市(茂名市下辖县级市)。高力士最大的功绩是助李隆基平定韦后之乱,最高官衔是:骠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封齐国公。一生忠心耿耿,与唐玄宗不离不弃,被誉为“千古贤宦第一人”。

3、邓龙光

1896年—1979年,广东茂名人,广东抗日四大名将之一,茂名人。主要成就:南京保卫战成功突围,昆仑关会战驱逐日军。

4、丁颖

1888—1964,也是广东高州人,农业科学家、教育家,中国现代稻作科学主要奠基人。

5、古巨基

祖籍广东高州,1972年出生于香港,中国香港男歌手、演员、主持人。最近一次获奖是在2015年,荣获第14届“世界杰出华人奖”。

6、罗伟聪

1992年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中国内地男演员。代表作品《神雕侠侣》(2013年陈晓版),饰演一名全真教弟子。

7、林颐

1969年出生于广东茂名,广东广播电视台音乐之声《天生快活人》节目著名主持人、广州广播电视台《新闻日日睇G4出动》新闻主播、广东四大名嘴之一。

8、林英乐

1961年出生,祖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香港集美集团主席,号称亚洲新一代赌王。

9、高州是个神奇的地方,人才辈出,奉上地图!

林冲墓地在什么地方?

《水浒传》主要是以《大宋宣和遗事》为素材依据,此书中载有林冲等36人,但并无墓地记载。除此之外,其它涉及林冲的散记文本,亦无林冲墓葬地记载。但从《水浒传》梁山军剿灭方腊的归途中路经杭州托付与武松看顾,半年而卒。以传论传,林冲应葬于杭州?

风水是迷信吗? ?

中国风水学

风水学,传统五术之一相术中的相地之术,本为相地之术,即临场校察地理的方法,叫地相、中国古代称堪舆术,目的是用来选择宫殿、村落选址、墓地建设等方法及原则,选择合适的地方的一门学问。

风水学是中国历史悠久的一门玄术,较为学术性的说法叫做堪舆。是研究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微观物质(空气、水和土)和宏观环境(天地)的学说。因有风水著作《青囊经》、《青鸟经》影响广泛,故也有人称风水为“青囊”和“青鸟”。“风水”最早见于晋代郭璞所著的《葬书》:“气,乘风则散,界水则止;古人聚之使不散,行之使有止,故谓之风水。”这是有关风水的最早的定义。

风水学是古代环境学

在古代又称为“堪舆学”。风水的历史相当久远,在古代,风水盛行于中华文化圈,是衣食住行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有许多与风水相关的文献被保留下来。由文献中可知,古代的风水多用作城镇及村落选址、还有宫殿建设,后来发展至寻找丧葬地形。

风水释义

风水学实际上就是地理学、地质学、星象学、气象学、景观学、建筑学、生态学以及人体生命信息学等多种学科综合一体的一门自然科学。其宗旨是审慎周密地考察、了解自然环境,顺应自然,有节制地利用和改造自然,创造良好的居住与生存环境,赢得最佳的天时地利与人和,达到天人合一的至善境界。

风水学,本为相地之术,即临场校察地理的方法,也叫地相、古称堪舆术,相传风水的创始人是九天玄女,比较完善的风水学问起源于战国时代。风水的核心思想是人与大自然的和谐,早期的风水主要关乎宫殿、住宅、村落、墓地的选址、座向、建设等方法及原则,原意是选择合适的地方的一门学问。风水的历史相当久远,在古代,风水盛行于中华文化圈,它是衣食住行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后来发展至寻找丧葬地形。中华建筑风水研究协会理事高煜翔主张辨证研究风水,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解释风水现象,它用于占卜其实只是一种心理安慰,虽然其存在一些道理,但是只可用于趋吉避凶,若没有实际行动一切都是枉然,不可痴迷其中。

理论依据

通俗的讲,风水好的地方,居于此处,象征人事兴旺,盼望令后代富贵、显达。严格的讲,即是符合风水学中“富“和”贵”原则和标准(即所谓“好风水”)的地理位置或环境。

“风水”只是名称,而非风和水。风水又称堪舆,或称卜宅、相宅、图宅、青乌、青囊、形法、地理、阴阳、山水之术。在中国古代的文义里,“堪”是天道、高处,“舆”是地道、低处。“堪舆”是指研究天道、地道之间,特别是地形高下之间的学问。它是以古代有机论自然观为基础,把古代天文、气候、大地、水文、生态环境等内容引进选择地址、步建环境的艺术之中。

风水术以气为万物本源,认为世界是从无(未见气)到有(气之始)。气是本源(一),它分化出阴阳(两仪),又分出金木水火土五种物质(五行),这些物质的盛衰消长都有不可改变的规律(有度而不渝),并且有了祸福(吉凶悔吝),这些祸福都是可以预测的。

渊源流变

谈风水学的起源及其历史发展,中国人对地理风水的意识产生很早:“上古之时,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在那种危机四伏的自然条件下,人们先以树木为巢舍,后来在了解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实践中,首先对居住环境进行了改造。大约在六七千年前的原始村落——半坡村遗址,“选址多位于发育较好的马兰阶地上,特别是河流交汇处……离河较远的,则多在泉近旁。”西安半坡遗址就坐落于渭河的支流浐河阶地上方,地势高而平缓,土壤肥沃,适宜生活和开垦。到了殷周时期,已有卜宅之文。如周朝公刘率众由邰迁豳,他亲自勘察宅茔,“既景乃冈,相其阴阳,观其流泉。”(《诗经·公刘》)

到了战国与先秦时期,是风水理论的形成时期,司马迁《史记·樗里子传》载:战国秦惠王异母弟樗里子,生前自选地于渭南章台之东,预言:“后百岁,是当有天子宫夹我墓。”至汉兴果然,长乐宫在其东,未央宫在其西。反映了当初活人的住宅和死人住宅的选择规律。秦代朱仙桃所著的《搜山记》,成为风水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至汉代时,人们已将阴阳、五行、太极、八卦等互相配合,形成了中国独有的对宇宙总体框架认识的理论体系。这个框架是风水学的理论基石,对风水的应用与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使风水由以前人们只是用于卜宅、相宅的机械活动,升华到理论阶段。

魏晋南北朝时代,风水理论已经逐渐完善,如托名郭璞的《葬书》一直被推崇为风水理论的“经典”。同时他还著了《葬书锦囊经》。当时的风水师也颇受推崇,如管辂以占筮、相术、相墓著称于世,据说他经过魏将毌丘俭的墓,曾“依树哀吟。”人问其故,曰:“树木虽茂,无形可久,碑诔虽美,无后可守,玄武藏头,苍龙失足,白虎衔尸,朱雀悲哭,四危已备,法当灭族。”唐宋时期,风水学普及最突出的表现是《葬书》的流行、罗盘的广泛使用。《青囊奥语》的诞生,使风水学已成为一门独立的理论,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和流源。这是由当时的历史环境和科学的发展所决定的。隋末到唐时,李播、李淳风父子作《天文大象赋》、《大衍历》、李淳风负责编纂的《晋书》、《隋书》中的天文志等诸多的天文书籍,皆对天上各大星座作了详细的描述,使风水之学与天地相对应。在地理学上则兴起了对山川地形进行考察的热忱,从而促进了风水学理论应用于对山川地形的踏勘。

到明清时代,风水发展到了极点,风水活动遍及民间及至皇室。明朝开元时的刘伯温就是一位风水大师,他对风水学也有很大的影响。后期蒋大鸿对地理风水在杨公的基础上发展了一个新的阶段。所著《地理辩证》是以挨星为理气的主要内容,为近代风水理论的经典。

风水宝地标准

首先要有山脉从很远的地方蜿蜒而来,这就是风水中所谓的来龙,将至到头处再隆起山峰,峰前有案山,峰左伸出青龙山、右有白虎、中有明堂、水流曲折,以使坟穴藏风聚气而福荫后人;外洋宽阔能容万马,可致后代鹏程万里、福禄延绵。鲁班符咒记载:伏以,自然山水,镇宅地板,抵抗一切灾难,家宅吉祥如意,家庭兴旺发达安康。

风水在中国有着古往今来的漫长历史,几乎每个人对风水一说都有不同的看法与见解,通常有很多人把风水和《看相算命》论为一体,这根本就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事物,风水是一种人世间无形的科学,就像人的灵魂一样,看不见摸不着却依然存在,而看相、算命、卜卦、测字却是民间流传的一种道术。

所谓天有三宝日、月、辰; 地有三宝风、水、火;人有三宝精、气、神。风和水合之为气,则脉气,归之为灵气,得之可行昌运也,失之停滞不前;青龙为水,水化为气,阳宅风水定数为龙脉,前朱雀,后玄武,左青龙,右白虎,堂正中。

阴宅风水定数为龙穴,上有仙气,下有兵马,前招阳,后至阴,四方猛兽来潮,堂中土壤有甜水,即是安息圣地。个人风水定数为天年,龙脉龙穴合一,即可增人体天年之气,德之涵养,福纳四海,寿与天齐,风水好必家安旺人丁第及状元,封侯拜相尽在气数之中!

阴阳之术

风水学《易经》曰“一阴一阳谓之道”。阴阳壹体两面,彼此互藏,相感替换,不可执一而定象。二者虽无定象,随道而变,上皆可为道,下亦可为器。道用无穷,处处有之,因用而论。用即出,阴阳即定,二者虽定,亦随时而变迁。故曰:阴阳不二,以壹而待之。壹者太极是也,统领二物,相互作用,运化万千。

中国风水学,天文学、地理学和人体科学是中国风水学的三大科学支柱。天、地、人合一是中国风水学的最高原则。中国古代科学家仰观天文,俯察地理,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经上下五千年的实践、研究、归纳和感悟,形成了著称于世的东方科学——中国风水学。如今,风水学已经上升到了准科学的地步,自王黛林以来,勘测风水已开始使用陀螺经纬仪、海拔测量仪、激光测距等工具。

风水准则

整体系统

风水学整体系统论,作为一门完整的科学,它是在本世纪产生的;作为一种朴素的方法,中国的先哲很早就开始运用了。风水理论思想把环境作为一个整体系统,这个系统以人为中心,包括天地万物。环境中的每一个整体系统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相互转化的要素。风水学的功能就是要宏观地把握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优化结构,寻求最佳组合。

依山傍水

依山傍水是风水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山体是大地的骨架,水域是万物生机之源泉,没有水,人就不能生存。考古发现的原始部落几乎都在河边台地,这与当时的狩猎、捕捞、采摘果实相适应。

依山的形势有两类,一类是“土包屋”,即三面群山环绕,奥中有旷,南面敞开,房屋隐于万树丛中,湖南岳阳县渭洞乡张谷英村就处于这样的地形。五百里幕阜山余脉绵延至此,在东北西三方突起三座大峰,如三大花瓣拥成一朵莲花。明代宣德年间,张谷英来这里定居,五百年来发展六百多户,三千多人的赫赫大族,全村八百多间房子串通一气,男女老幼尊卑有序,过着安宁祥和的生活。

水质分析

怎样辨别水质呢?《管子 地贞》认为:土质决定水质,从水的颜色判断水的质量,水白而甘,水黄而糗,水黑而苦。风水经典《博山篇》主张“寻龙认气,认气尝水。其色碧,其味甘,其气香,主上贵。其色白,其味清,其气温,主中贵,不足论。”《堪舆漫兴》论水之善恶云:“清涟甘美味非常,此谓嘉泉龙脉长。春不盈兮秋不涸,于此最好觅佳藏。”“浆之气味惟怕腥,有如热汤又沸腾,混浊赤红皆不吉。”

不同地域的水分中含有不同的微量元素及化合物质,有些可以致病,有些可以治病。浙江省泰顺承天象鼻山下有一眼山泉,泉水终年不断,热气腾腾,当地人生了病就到泉水中浸泡,比吃药还见效。后经检验发现泉水中含有大量的放射性元素氮。《山海经 西山经》记载,石脆山旁有灌水,“其中有流赭,以涂牛马无病。”

云南腾冲县有一个“扯雀泉”,泉水清澈见底,可无生物,鸭子和飞禽一到泉边就会死掉。经科学家调查发现,泉水中含有大量的氰化酸、氯化氢,这是杀害生物的巨毒物质。《三国演义》中描写蜀国士兵深入荒蛮之地,误饮毒泉,伤亡惨重,可能与这种毒泉有关。在这样的水源附近,是不宜修建村庄的。

风水朝南

坐北朝南,不仅是为了采光,还为了避北风。风有阴风与阳风之别,清末何光廷在《地学指正》云:‘‘平阳原不畏风,然有阴阳之别,向东向南所受者温风、暖风,谓之阳风,则无妨。向西向北所受者凉风、寒风,谓之阴风,宜有近案遮拦,否则风吹骨寒。”这就是说要避免西北风。

清代的《郇日宅十书》指出:“人之居处宜以大地山河为主,其来脉气势最大,关系人祸福最为切要。”风水学重视山形地势,龙脉的形与势有别,千尺为势,百尺为形,势是远景,形是近观。势是形之崇,形是势之积。有势然后有形,有形然后知势,势住于外,形住于内。势如城郭墙垣,形似楼台门第。势是起伏的群峰,形是单座的山头。认势惟准,观形则易。势为来龙,若马之驰,若水之波,欲其大而强,异而专,行而顺。形要厚实、积聚、藏气。

适中居中

风水学适中,就是恰到好处,不偏不倚,不大不小,不高不低,尽可能优化,接近至善至美。《管氏地理指蒙》论穴云:欲其高而不危,欲其低而不没,欲其显而不张扬暴露,欲其静而不幽囚哽噎,欲其奇而不怪,欲其巧而不劣。”

顺乘生气

风水理论认为,气是万物的本源,太极即气,一气积而生两仪,一生三而五行具,土得之于气,水得之于气,人得之于气,气感而应,万物莫不得于气。风水理论提倡在有生气的地方修建城镇房屋,这叫做顺乘生气。只有得到滚滚的生气,植物才会欣欣向荣,人类才会健康长寿。

转载请注明出处悦翼世祥风水网 » 中国殡葬法治的意外后果

风水
家居
事业
爱情